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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来源:瀚森教育 分享按钮

居留境外的绿卡持有者如何维持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摘要  

  最近,王先生夫妇非常淡定的来向我们倾诉了他们在美国机场入境时的遭遇:都是绿卡身份的王先生及太太为了生意上的事务回国待了10个月,为了顺利返美,按照律师的建议,他们在离开美国之前申请了I-131回美证(Re-entry Permit),有效期是两年。可是,前几天他们在返回美国时,本以为回美证在手,可以理直气壮面对移民官。可移民官没问两句,就在王先生太太的护照和回美证上都大大的印上了“I-407 advised”几个大字。虽然后来相安无事的回到了美国家中。但王先生始终放心不下,就Google了一下什么是I-407,原来这I-407正是放弃绿卡身份的申请表。于是赶紧向我们咨询。

  实际上,“I-407 advised”的确是移民官给他们认为过多待在美国境外的绿卡持有人的一个提醒,警告他们,他们的“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在美国移民局眼里正在降低,建议他们可以主动放弃绿卡或者表明移民局会对他们的“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给予特别的关注。当然,“I-407 advised”本身是没有法律后果的。

  我们知道,绿卡身份并不是公民身份,它不是一种永久性的权利,而更偏向于是一种特权。“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是绿卡身份赖以存在的基础。那么如何维持“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或者说维持绿卡身份呢?我们先看看美国移民法(INA)是怎么说的。

  以下这些情况将被视为绿卡持有人放弃绿卡身份:

  1. 离开美国并且意图在别的国家永久居住。

  2. 离开美国一年以上且未申请回美证或者返美签证。但是,在决定该绿卡持有者的绿卡身份是否被放弃时,移民官会综合考虑绿卡持有者离开美国的时间,即使低于一年。

  3. 离开美国超过回美证的两年有效期并且未申请返美签证。同样,在决定该绿卡持有者的绿卡身份是否被放弃时,移民官会综合考虑绿卡持有者离开美国的时间,即使低于一年。

  4. 在美国境外时未按时向美国报税。

  5. 在报税表上表明自己是“非移民”。

  上面提到了“返美签证”,绿卡持有者还需要申请签证返美吗?是有可能的。绿卡持有者除了可以使用绿卡返美以外,有的绿卡持有者可能需要在出境前申请回美证或者在境外申请返美签证(SB-1 visa)来返回美国。其中最广为流传的标准就是“在美国境外连续居住180天”。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移民律所和移民中介在宣讲保持绿卡身份时都将“半年”挂在嘴边的原因了。

  可是,这些含糊不清的法律条文给绿卡持有者造成了一些误区。下面我们来一一辨析:

  误区一:

  我每次出境都不超过半年,或者我每不到半年就回美国几个星期,绿卡身份就绝对不会受影响。

  不完全正确。虽然根据法律,在境外居留180天以内可以用绿卡返回美国,但是如果滥用180天的规定,比如常年离境接近180天,然后返回美国数周。这样的情况同样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绿卡身份。因此,简单的认为,回美一段时间就可以自然的刷新可以在美国境外居留的时间是不正确的。因为之前说到了,移民官对于绿卡持有者是否已经放弃绿卡身份采取的是主观意向的判断,这些主观意向可以通过一些客观情况来显示。如果一些客观现象表明该绿卡持有者与除美国外的其他国家的关系更加紧密的话,移民官就可能认为该绿卡持有者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向已经消失从而认为其已经放弃了绿卡身份。

  误区二:

  回美证是返回美国的万能钥匙,有效的回美证一定能让我顺利回到美国并且相安无事。

  从理论上来说是这样的,但有时候由于入境处移民官员的过度执法,可能会为难一些他们认为有放弃绿卡身份嫌疑的绿卡持有者,要求没收他们的回美证和绿卡。因为,对于在境外居留超过180天的绿卡持有者,移民局在考察绿卡持有者的身份时,并不是只对离境时间做考量,而是对绿卡持有者的“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做综合的考察。这些考察的因素包括:

  · 绿卡持有人的家庭亲人,财产,工作是否都在美国;

  · 绿卡持有人在美国是实际的工作和居住,还是短暂的来访;

  · 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是为了短期的,特定的活动还是长久的工作或居住;

  · 绿卡持有人是否有确定的返回美国的日期;

  · 绿卡持有人是否按时向美国国税局报税;

  · 绿卡持有人是否持有旅行文件,比如回美证,等等。

  因此,虽然有效的回美证可以作为绿卡持有者意图返回美国的强烈证据。它可以使入境处移民官不能简单凭借绿卡持有者在境外的居留时间而拒绝其返回美国。不过回美证并不能完全消除入境处移民官对绿卡持有人“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的怀疑。因为之前说到了,移民官会对绿卡持有者的情况做综合的考量,并且移民官还有权怀疑回美证是绿卡持有者通过诈欺获得的。王先生太太遇到的,移民官在护照和回美证上都印上了“I-407 advised”就是因为她的“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受到怀疑的结果。

  但是即使遭到入境处移民官的怀疑甚至要求没收回美证和绿卡,拥有有效回美证的绿卡持有者依然可以拒绝并且要求进入美国后再向居住地移民局解释并提交相关的证据。到时候,向绿卡持有者居住地的移民局提交回美证就足以证明未放弃绿卡身份了。

  我们来看两个例子:

  1. 简小姐是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她在一家美国银行工作,该行准备派她在中国设立分行。她的雇主已明确表示,如果中国分行成立并顺利运行,她将返回美国银行继续工作。这就意味着简将需要2年才能完成在中国的工作。在这两年中,老板要求她要回到美国总部参加会议和重要活动。简小姐保留着她在美国的家,她的丈夫和孩子将继续留在美国,丈夫将继续在美国工作。

  虽然简小姐可能有两年或更多的时间不在美国,但在考虑整体情况的标准下,她将有维持永久居民身份的充分理由。尽管两年时间不短,但她显然有不间断地返回美国的确凿理由,她的家人将留在美国,她将继续拥有这里的家,她会经常拜访她在美国的雇主,等待中国分行成立并顺利运行以后她打算尽快返回美国。

  2. 杨先生是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受到中国高科技产业的蓬勃发展的的鼓舞,杨先生决定成为一名企业家,并在中国建立一个公司。杨先生没有结婚,没有孩子。虽然他在美国有房子,但是面临低迷的房地产市场,他不想让自己的房子荒废决定出租。他并打算每隔5-6个月回到美国几天,见一见帮他筹资的风险投资人。他将保持与美国联系,一旦公司正常运转,他计划在美国建立一个办事处。

  在这种情况下,在美国以外的时间越长,杨先生将被移民官认为已放弃他的永久居民身份风险越大。每次去中国都将为他重新进入美国而遭到质疑创造可能。虽然杨先生在每隔6个月左右会到美国,但杨先生跟美国的联系是有限的,他的意图值得商榷。他没有直系亲属在美国居住,因为他把房子租出去了, 所以他在美国拥有的房子不是他的主要居住地。此外,他返回美国的时间很短暂,主要的目的是帮助他在中国的公司。因此,杨先生将承受被认为已放弃他的永久居留身份的风险。如果杨先生在一两年内,每5-6个月返回美国几天,可能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但海外逗留的历史纪录将有一个累积,这将为移民官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他放弃了永久居民的身份。

 

  综上所述,虽然很多咨询者都想知道一些量化的标准来避免绿卡身份受到质疑,但不幸的是法律并没有提供这样的量化标准,而移民官在考察绿卡持有者的“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时又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任何企图滥用“180天”或者“回美证”的政策和移民官“斗智斗勇”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我们的建议是,如果的确有需要长时间出境的绿卡持有者,除了申请回美证以外,还应该准备相应的能够证明自己和美国的关系紧密并且不打算放弃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的证据,以打消移民官对于“在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向”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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